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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21-12-06

关于印发《南京工业大学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南京工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京工业大学

20211118

 

 


南京工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规范建设项目投资行为,降低工程成本,促进科学决策,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202047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省政府令2019131号)、《省教育厅关于贯彻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推进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苏教审20201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省属高校工程项目管理审计的意见》(苏教审2019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学校以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进行监督、控制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建设项目前期审计、施工阶段审计工程结算审计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第四条 建设项目审计应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目的,严格遵循审计程序,将技术经济审查、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将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相结合,执行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相关各方职责:

(一)审计处是实施审计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 

1.负责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负责建设项目社会审计机构的委托工作,负责签订委托合同,并对社会审计机构拟定的咨询报告进行复查。

3.负责对受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定期对审计人员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及服务态度等方面进行评价考核。

4.就工程各阶段审计负责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其他工程参建各方的协调与沟通。

5.就审计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出具审计意见书,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

6.审计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其他工程参建各方应当承担以下职责: 

1.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开展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为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及时向审计处提供招投标文件、工程承包合同、竣工图、工程变更签证等有关工程资料。

3.协助审计处及时解决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4.积极落实审计整改意见。

第六条 建设项目审计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前期审计、施工阶段审计工程结算审计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项目前期审计。通过对建设项目前期的项目预算、工程标底等重点环节的合理性、效益性和客观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从学校现实出发,在满足质量、工期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成本,提高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为学校领导提供决策依据。校内单项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建设项目,开展合同审计;单项工程投资小于200万元的建设项目,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实行抽查审计

限额以上工程项目未经前期审计不得进行工程招标。

 施工阶段审计。通过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成本、进度、质量控制情况及其他事项实施审计,主要包括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各项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和评价,促进和规范施工过程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校内单项工程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建设项目,需实行施工阶段跟踪审计。

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内容:

1.工程招投标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签合同或协议书中的内容是否全面、合理、合规、合法;

2.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3.结算书中工程列项有无重复或遗漏,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

4.调价系数和材料价差的计算是否符合有关文件的规定,乙供材价格是否合理;

5.工程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签证是否手续完备,内容是否合理,施工内容是否符合规范;

6.甲、乙双方是否完全履行合同的条款等。

7.就审计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出具审计意见书,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

8.审计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应提供的资料:

1.工程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含软件版)、会议纪要、中标通知书;

2.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3.工程开工申请表;

4.施工图纸(或草图);

5.隐蔽工程及工程量签证、设计变更;

6.竣工质量验评记录或竣工验收单;

7.工程结算书(含软件版)、工程量计算书;

8.甲控乙购主材认价单;

9.送审承诺书;

10.与结算审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校内单项工程投资3万元以上(含3元)的建设项目,必须开展工程结算审计单项工程投资小于3万元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审核,其中5千元以上项目合同及审核结果以电子方式按季向审计处备案,审计处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具体情况,进行抽审。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结算审计的,不得办理工程费用结算和财务决算手续。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正确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环境效益进行的检查评价主要目的是保障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果,促进总结建设经验,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审计由审计处归口管理并组织实施,审计处在学校领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建设项目审计可由审计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时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委托费用按规定列入工程建设成本。审计处加强对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建设项目结算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的,按下列规定支付审计费用:

(一)单项工程核减率超过10%的,其审计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

(二)单项工程核减率在8%—10%(含10%)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20%,施工单位承担80%;

(三)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8%(含8%)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20%,建设单位承担80%;

(四)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及其以下的,其审计费用全部由建设单位承担。

核减率按审计最终审定数与施工单位申报的送审数之间的差额计算。审计费用计算以及支付条款列入学校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有关合同中。

第十五条 投资额在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由审计处直接审计;投资额超过50万元的建设项目由审计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其中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实行初审加复审制度,最终结算以复审结果为准。

实行初审加复审的建设项目,其结算造价以审核定金额为最终依据。审项目系社会审计机构审的,学校应预留30%的初审费用作为审计质量保证金,待审结束后符合支付条件的,再予以支付。审环节条款应分别列入学校与施工单位、社会审计机构签订的有关合同中。

十六 审计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工程结算初审的,经学校复审,单项工程核减率在3%以上(含3%)的,学校应扣除该初审审计机构审计质量保证金;核减率低于3%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十七 审计处审计过程中查出违反基本建设法律法规、违反财经纪律、损害学校利益行为的,应当向学校报告,由学校按程序进行处置

十八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南京工业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试行)》(南工审[200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