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工业大学
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南京工业大学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京工业大学
2021年11月18日
南京工业大学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修缮工程)的审计监督,规范修缮工程审计程序,促进维修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2020〕第47号)、《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省政府令〔2019〕第131号)、《省教育厅关于贯彻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推进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苏教审〔2020〕1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省属高校工程项目管理审计的意见》(苏教审〔2019〕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是指凡使用政府及主管部门投资资金、学校自筹资金、学校二级单位自筹资金、科研经费等资金在校内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进行维修、更新改造、装修等施工作业,以恢复、改善使用功能,延长房屋使用年限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修缮工程审计由学校审计处归口管理并统一组织实施。审计处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安排自行审计或者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按下列规定支付审计费用:
(一)单项工程核减率超过10%的,其审计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
(二)单项工程核减率在8%—10%(含10%)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20%,施工单位承担80%;
(三)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8%(含8%)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20%,建设单位承担80%;
(四)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及其以下的,其审计费用全部由建设单位承担。
核减率按审计最终审定数与施工单位申报的送审数之间的差额计算。审计费用计算以及支付条款列入学校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有关合同中。
第四条 学校修缮工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程管理部门)应将其归口制订的年度修缮计划及有关调整计划及时报送审计处存查备案,便于审计处统筹安排年度审计计划。
第五条 投资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单项修缮工程,审计处应组织实施工程施工阶段跟踪审计,加强过程管理和造价控制。
第六条 采用固定总价的修缮工程,在合同正式签订之前,工程管理部门应将有关资料送审计处审计工程预算,实行先审后做。未经审计,工程管理部门不得签订总价包干性质的施工合同,否则,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均由相关部门及当事人负责。
第七条 修缮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管理部门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并对其进行内部初审,项目负责人及经办人员签章,以切实履行其工作职责。
第八条 校内投资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单项修缮工程,必须开展竣工结算审计;投资额小于3万元的单项修缮工程,由工程管理部门自行审核,其中5千元以上项目合同及审核结果以电子方式按季向审计处备案,必要情况下,审计处也可以对投资额小于3万元的单项修缮工程进行抽审。未按规定进行竣工结算审计的,不得办理工程费用结算和财务决算手续。
第九条 工程管理部门对投资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工程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完成后30日内向审计处提交竣工结算的完整资料,并对送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为提高项目竣工后送审的及时性,原则上工程项目在完成送审前付款比例不超过70%。
第十条 本年度需报审结算的修缮工程,须在当年10月31日以前向审计处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确保给审计和财务决算留有时间,未及送审的列入下一年度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修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内容:
1.工程招投标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签合同或协议书中的内容是否全面、合理、合规、合法;
2.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3.结算书中工程列项有无重复或遗漏,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
4.调价系数和材料价差的计算是否符合有关文件的规定,乙供材价格是否合理;
5.工程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签证是否手续完备,内容是否合理,施工内容是否符合规范;
6.甲、乙双方是否完全履行合同的条款等。
7.就审计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出具审计意见书,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
8.审计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修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应提供的资料:
1.工程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含软件版)、会议纪要、中标通知书;
2.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3.工程开工申请表;
4.施工图纸或草图(需加盖后勤维修部门公章);
5.隐蔽工程及工程量签证、设计变更;
6.竣工质量验评记录或竣工验收单;
7.工程结算书(含软件版)、工程量计算书;
8.甲控乙购主材认价单;
9.送审承诺书;
10.与结算审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查出违反基本建设法律法规、违反财经纪律、损害学校利益行为的,应当向学校报告,由学校按程序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京工业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试行)》(南工审〔200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