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工校审〔2011〕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校内领导干部职责履行监督管理机制,正确考评领导干部任期各项经济责任落实情况,深化内部审计工作职能,维护学校良好经济秩序,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江苏省审计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1〕第78号)和《江苏省省属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暂行)》(苏教审〔2011〕8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干部管理监督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委任、聘任(含选任)的各处级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包括专业学院(部、所、室、中心)、机关部处和直(附)属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依规对其所在学院、部门或单位的日常财务收支、经费计划执行、资产安全完整、资源增值增效等有关经济管理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与财经监管工作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在任期内晋升、调任、轮岗、辞职、退休,以及任期内所在处级单位撤并、所在校属全资企业转制重组时,原则上均应实施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内部审计机构法定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鉴证和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基本方法,是加强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预防和惩治腐败,促进领导干部提高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加快学校有特色高水平创新创业型大学建设的内在要求。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建立校内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学校分管内部审计工作校领导负责,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人事、计划财务、资产管理、审计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与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审计处,由其负责校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的日常协调督办等具体事务工作。
第七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商讨校内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协调机制及制度规范建设,中期工作规划及年度项目计划,围绕学校工作中心任务,督促检查指导联席会议成员部门相关工作运行情况,定期通报交流阶段性经济责任审计进展信息,及时研究处理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的重要问题或事项,切实保障并不断推动校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稳步扎实高效地开展。
第八条 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中,组织、人事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向联席会议提出校管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建议,对正式批准执行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向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托书并通报相关情况,归口负责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就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免、交流及奖惩等干部使用管理事项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和建议,以及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档使用事宜。
第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的相应主要职责包括:向审计等部门通报列入年度审计计划项目的学院、部门或单位及其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协同组织、人事部门合理运用、跟进落实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关成果,负责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对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和建议,并督查干部审计专项工作,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
第十条 财务、资产管理部门的相应主要职责包括:1.在学校“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类分级管理”的财经工作体制前提下,以学校财经工作中短期规划相关目标为指导依据,以学校计划、财务、资产管理领域中短期筹划安排为技术条件,区别不同岗位职责要求,具体负责校管干部任期内法定经济责任,尤其是其所在单位或部门以财务收支、资产效用量化指标为主要形式的各项约定经济责任目标任务的厘定或拟定事项,干部履行法定、约定经济责任情况的动态监控及核算反映;2.在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向审计部门提供有关单位或部门的财务整体运行、资产使用管理基础资料等。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的相应主要职责包括:1.将由联席会议拟定后报经学校领导批准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2.依照校党委组织部的专项委托,在联席会议成员部门的协调保障、技术支持与项目单位、部门的理解认同、配合协助下,对有关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实际履行法定经济管理职责,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特别是践行落实、兑现完成以财务收支、资产效用量化指标为基本形式的本单位、本部门相关约定经济责任目标任务的情况,开展专题履职调查,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对审计查出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部门违反财经法纪行为提出处置意见;4.对审计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线索,或因审计手段限制而难以查清的问题疑点,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或延伸检查;5.向联席会议通报有关项目审计情况,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正式文书提交校党委组织部;6.具体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事务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设方面工作等。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校内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本部门各项事业科学、快速、健康发展为目标,突出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等工作重点,依托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本部门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状况的技术基础,按照职权责任匹配、强化责任意识、推行绩效考评等原则,客观公允、严格恰当地界定把握相应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学校财务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是否完成;
(二)内部控制是否健全、合理、有效;
(三)是否根据国家政策和财经法规,制定、完善和实施经济政策、财务制度,明确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规范校内经济秩序;
(四)是否根据《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要求编制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控制、监督支出;
(五)是否按《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要求,对有关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
(六)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七)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账户,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现金、转账支票、本票、汇票管理是否安全、合规,筹资、融资、投资活动是否按规定办理;
(八)是否及时清理应收和预付款,对长期应收、预付款项是否督促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
(九)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十)是否协同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管理工作,定期核对账目,督促有关部门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十一)全校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十二)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十三)校级财务范围内的各项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十四)部门和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十五)委托部门或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是否完成;
(二)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三)建设工程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是否按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计划和建设工程投资计划组织开展基本建设工作,有无计划外工程项目和超计划工程项目,有无自行改变建设项目或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筑标准等问题;
(四)建设工程经费是否落实,资金来源是否真实、合法、可靠;
(五)工程招标、对外签订承包合同及建设工程材料物资采购合同等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六)设计变更、施工签证是否真实;
(七)建设工程经费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经费使用效益如何;财务决算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超预(概)算工程项目和长期未完工项目;竣工项目是否按期交付使用,并办理相关手续;
(八)工程竣工决算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经过审计后结算工程款;
(九)各项收支是否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十)相关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十一)基建财务上相应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十二)部门管理使用范围内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十三)部门和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十四)委托部门或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是否完成;
(二)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建立健全设备的购置、领用、使用、保管、修理、转让、投资、报废、清查等制度,是否定期检查设备使用效益;
(三)相关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四)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全面的资产清查盘点,账、卡、物是否相符,是否定期与校财务部门对账;
(五)相应预算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
(六)校级财务上相应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七)设备处理收入及其他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八)部门和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九)委托部门或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校内各学院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内容:
(一)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以相关年度校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分解下达指标,包括明确由二级单位负责管理的专项、科研经费预算指标及其执行情况等为参照,任内经济责任目标任务有否完成,完成情况如何;
(二)学院相应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校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有无截留收入、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问题;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
(四)学院范围内重要财经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五)学院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六)与学院相关的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七)学院和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八)委托部门或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审计对象,以上条款未涉及其审计内容的其他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可参照以上第十三~第十六条所述岗位的一般审计内容并结合涉审岗位财经管理工作实际等予以实施。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尤其关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学校党政工作相关部署及校级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围绕任期经济责任目标,恪尽职守,改革创新,精细管理,勤政廉政,推进本单位、本部门事业发展,实现办学育人及社会服务的综合效益或效能情况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跨度原则上为领导干部整个岗位任职期,任职时间较长的,以近几年情况为主,必要时可追溯至其他年度。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八条 学校审计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制定确立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开展工作:
(一)每年年底,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向联席会议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初步意见;
(二)召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初步意见,拟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三)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拟定方案在报经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正式列入校审计处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四)校党委组织部根据确定的审计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委托校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九条 学校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校党委组织部的专门委托开展有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项目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委托审计的领导干部姓名及简要情况;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名称及其简要情况;
(三)审计期间;
(四)审计范围;
(五)审计重点或应当关注的有关事项;
(六)审计时限;
(七)其他必要事项。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立项后,学校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审计工作量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安排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明确审计人员分工。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进行审前调查;
(二)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实地展开经济责任项目审计过程;
(五)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的意见;
(六)出具审计结果报告等文书。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通过审前调查初步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审前调查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查阅档案、收集资料等多种方式进行。
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根据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项目审计的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审计实施方案的基本内容包括:立项来源和审计依据,涉审单位、部门简况,审计原则范围、重点事项与主要目的,审计技术路径、质量控制措施和审计人员安排、项目期限等。
第二十三条 在审计组审计实施之初,应当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对所提供的与项目审计有关的各类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在审计组开展项目审计工作前,经济责任审计委托部门和审计部门应联合召开审计进点会,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介绍履行经济责任的有关情况。
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通常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经济责任审计委托部门人员和审计组成员;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和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离职后被审计单位的现任领导干部;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内相关方面负责人和财务部门人员;
(四)审计组或被审计领导干部认为需要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五条 在项目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向审计组提交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情况的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
(二)与岗位任期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财经指标完成情况;
(三)利用资源开展业务的效益、效果情况;
(四)重要财经决策及相关项目情况;
(五)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六)单位、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七)单位或部门及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的情况;
(八)本人认为在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除了比照单位、部门财务预(决)算审计做法,梳理计划执行过程,核查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事项,施行测试、盘点及函证等程序,取得相应证明支撑资料外,审计人员还可运用以下审计方法收集了解有关情况:
(一)查阅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纪要、函件、通知等相关资料;
(二)与上述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教职工代表及相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听取他们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反映和评价;
(三)召开教职工座谈会,听取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评价,并了解有关情况;
(四)在一定范围内适当进行审计测评,就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中的有关问题,以问卷的形式作辅助审计调查。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有关校领导以及联席会议相应成员部门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部门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与学校相应规章制度,在经过必要的征询、沟通、会商及核证确认程序后,校审计处初步核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在报校领导审定批准后,学校正式行文出具有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除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部门外,校审计处应将上述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校领导,提交校党委组织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部门单位。
第二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终结后,学校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实施该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委托、授权依据;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等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的组织机构设置、财务运行状况,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部门违反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的主要问题;
(四)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财务收支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评价,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和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的问题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
(五)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部门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有关改进建议;
(六)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 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通过对其所在单位、部门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审计,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专业标准等,校审计部门在工作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一条 对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校审计机构或联席会议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财经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要经济事项,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浪费、学校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要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浪费、学校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要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浪费、学校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或本人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的问题,依法依规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校审计部门应在学校赋予的相关职权范围内提出处置意见;对于需要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移交干部管理和监督部门处理;对于触犯刑律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以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中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为主要形式的内部审计工作成果,重点反映领导干部在推动本单位、本部门各项事业科学、快速、健康发展过程中守法、守纪、守规、尽责等工作情况,对于正确考评领导干部任期各项经济责任落实情况,促进完善领导干部职责履行监督管理机制具有重要作用。学校干部管理和监督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文件原则要求综合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不断健全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有力提高审计结果透明度,着力推进审计中发现问题的及时有效整改,进而持续加强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切实促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是学校贯彻落实执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及《江苏省省属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暂行)》(苏教审〔201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的专项制度,既与学校干部管理监督领域有关规章制度衔接配套,也是学校计划财务、资产管理、审计监督领域相应制度规定的拓展深化。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工业大学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