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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2-12-11

(试行)

 

南工审[200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学校“优化资源配置、增收节支”的经济工作方针,重点加强学校规模扩展中工程建设费用的使用管理,正确核定工程项目造价,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业务工作规范,结合我校具体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校以下列资金投入形成国有资产的基建工程项目及单项经费在伍仟元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均应接受学校审计监督。

1、国家拨款

2、校级及二级单位的有关自筹资金

3、社会捐赠资金

4、其他建设资金

第三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工程审计采取委托社会审计或内部审计等形式进行,在有关工程项目决算委托外审过程中,审计处负责内外联系及协调工作。

第四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依据

1、《审计法》、《经济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2、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图、通用图;

3、江苏省及南京市现行各项定额规定、造价管理部门的文件规定;

4、工程项目自立项建设至竣工交付全过程中各类背景性文件资料等。

第五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基本要求与目标为相关工程项目费用组成或整体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

 

第二章 基建工程项目审计

 

第六条 在统一安排、管理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同时,基建处应将其批准核定的年度基建计划及基建项目调整计划等文件及时抄送校审计处存查备案。

第七条 审计处派员参加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竣工验收等活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第八条 对工程项目,实施在建期审计监督。其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情况

⑴建设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合法;

⑵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变更内容、变更程序的合规合法性,有无遗漏或设计文件的计划外工程混入预算;

⑶材料的供应过程是否合规合法,大宗大额采购是否履行招投标程序,有无盲目采购;

⑷建设期的管理行为是否规范、建设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⑸工程项目成本及相关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2、建设项目经济合同实施情况

第九条 以预算代决算一次性包干的项目,实行先审后订:在合同正式签订之前,校内发包方必须将有关资料送审计处审计。在包干工程竣工后,由审计处根据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决算审计。

第十条 工程完工后,应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方可进行工程决算或结算。对小型项目,视工程项目情况,可由基建处和监察、计财、审计等部门及乙方代表等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工程质量验收单,办理竣工结算。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决算送审前,基建处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其进行技术性审核,并承担工程项目的初审责任。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经初审、送交审计处时,基建处需提供以下资料:

1.中标通知书及合同文本

2.竣工质量验评记录

3.工程设计更改文件

4.甲供材清单

5.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及初审意见

6.其他资料及补充说明

第十三条 基建处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工程项目终结审计,并对项目真实性、资料完整性等负责。

第十四条 基建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完整、合规、合法

2、工程列项有无重复或遗漏,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3、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4、调价系数和材料价差的计算是否符合有关文件的规定

5、双方是否完全履行合同条款

 

第三章 修缮工程项目审计

 

第十五条 后勤管理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应将其归口制订的年度修缮计划及有关调整计划及时报送审计处存查备案;科技处、二级学院组织实施有关修缮工程时,亦应及时通报审计处。

第十六条 审计处派员参加修缮工程项目招投标、竣工验收等活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或单位应组织实施工程项目过程控制,并对质量、造价等管理指标负责。

第十八条 采用一次性经费包干的工程项目,在合同正式签订之前,校内发包方必须将有关资料送审计处审计。包干工程竣工后,由审计处根据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决算审计。未经审计,校内部门、单位不得擅自签订经费包干性质的施工合同,否则,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均由相关机构及当事人负责。

第十九条 修缮工程项目决算送审前,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对其进行内部初审,有关负责人及经办人员签章,以切实履行其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提供的资料:竣工质量验评记录、施工图纸(或草图)、隐蔽工程及工程量签证、施工变更签证、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决算书(附工程量计算)及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内容:

1、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签合同或协议书中的内容是否全面、合理、合规、合法;

2、工程列项有无重复或遗漏,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3、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4、调价系数和材料价差的计算是否符合有关文件的规定;

5、双方是否完全履行合同的条款等。

 

第四章 有关内部控制

 

第二十二条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职能部门应严格执行学校批准的项目投资或开支计划,不得擅自突破,实行严格的项目经费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按单位工程进行决算。有关部门、单位应如实反映工程成本,不得混项或分解工程项目内容,采取拆整为零、分子项送审或回避审计,否则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工程审计中,若发现有影响工程造价异常变动的问题,审计处将在有关职能部门的配合下进行调查核证,并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有关零星基建、修缮项目内部审计完成后,审计处出具审计意见;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的工程审计,由其出具审计报告。工程决算终审前,乙方代表在工程结算核定表上签章认可,送审部门、单位负责人(甲方代表)须同时签章确认。

第二十六条 计财处根据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办理工程竣工决(结)算。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对委托外审项目进行全程质量控制:在经审查资格、资质及比质量、比费用、比信誉、比服务的基础上,确定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负责社会审计机构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参加有关咨询、交换意见会,监督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业务质量,建立健全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资料的后续审计和回访制度,努力提高工程项目外审质量。

第二十八条 在工程项目审计中,对造价核减率较大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查明原因,对确有问题的将追究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终审前,有关部门应本着谨慎安全的原则办理项目预付款或阶段性结算事宜。

1、根据工程进度按工程项目总预算的一定比例预付工程款。

2、实行招标(经市招标办办理手续)的工程项目,在竣工决算审计前,预付工程款(含甲供材,下同)不得超过工程预算总造价的80%。

3、实行议标的工程项目,在竣工决算审计前,预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工程预算总造价的70%。

4、非招(议)标的工程项目,在竣工决算审计前,预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工程预算总造价的60%。

5、若预付款不按规定控制,且数额超过审计后的工程结算款时,其超过部分由当事人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负责追回,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对委托社会审计的工程项目,其竣工决算审计费用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置。

1、单项工程核减率达15%以上(含15%)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由甲方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交。

2、核减率达10%(含10%)~15%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80%(由甲方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交),建设单位承担20%。

3、核减率达5%(含5%)~10%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20%(由甲方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交),建设单位承担80%。

4、核减率为5%以下的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5、本条1-4款原则上应列入甲、乙方签订的工程合同中,且双方切实按此执行。因实际情况双方就此另有约定的,也应以本条规定作基准参照。

6、建设单位承担的审计费用列入工程成本。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长授权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京工业大学

                      2002年5月16日